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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陆炳仁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炳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72号原告:陆炳仁。委托代理人:蒋进宝、杜钦。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被告:金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炳仁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炳仁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陆炳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佩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