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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增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明,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偿还货款,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