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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减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罪犯牛永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永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279号罪犯牛永胜,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呼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2008年8月6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满日期2015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3年1月2日以罪犯牛永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牛永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1月、3月、5月、9月,2013年1月、9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永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突出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主审人 认为,罪犯牛永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永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释放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贾慧芳审判员窦双审判员杜子洋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