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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蒋某、胡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胡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钱善治。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徐渊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钱善治、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徐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浙江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将一批反光材料卖给福建石狮鑫视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签订好合同后,被告人蒋某、胡某为了谋取私利,以篡改合同的方式使得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压低价格,并在鑫视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的帮助下把这部分压低的价格以回扣的方式支付给蒋某、胡某。后洪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45300���回扣款分两次转至胡某6228480382282317413号银行卡内。蒋某分到了其中的30000元,胡某分到了153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钱善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某主观恶性不大,压低价格经过老板同意,没有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也得到了公司老板的谅解,被告人也愿意退赃;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提供帮助。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徐渊峰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胡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系自首;认罪及悔罪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通过修改合同谋取私利���是其提出,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愿意退赃;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浙江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对两被告人的谅解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胡某分别系浙江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和业务员。2012年3月份,浙江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将一批反光材料卖给福建石狮鑫视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合同价格谈好后,为了谋取私利,蒋某、胡某以篡改合同价格的方式,使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压低价格,鑫视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帮助将压低价格部分价款以回扣的方式支付给蒋某、胡某。洪某通过转账方式两次在胡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382282317413内打入回扣款45300元。蒋某分到了其中的30000元,胡某分到了15300元。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8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两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公司退出赃款,浙江景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洪某的证言,交易明细,协议,被告人蒋某、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实施了修改合同价款收取回扣款等行为,所起作用并非次要和辅助作用,故其辩护人提出胡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两被告人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二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少华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