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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前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白占全与金秀云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占全,金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前民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白占全。被执行人金秀云。申请执行人白占全与被执行人金秀云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忠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