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终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连明胜与袁永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XX,袁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终字第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XX,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公务员。上诉人连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陇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应申请再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连XX的起诉。上诉人连XX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对本案实体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处理。被上诉人袁XX服判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陇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处,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而上诉人又于2013年8月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连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郭戍斌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