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蒋林增与米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增,米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号原告蒋林��,农民。被告米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林增诉被告米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林增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林增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