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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蒋林增与米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增,米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号原告蒋林��,农民。被告米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林增诉被告米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林增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林增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