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金某等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金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金某、黄某某。依据(2014)二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黄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黄某某的房屋(位于瑞江豪城小区-1-2门市房,建筑面积48.55平方米)过户更名为黄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