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杨丽与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杨丽,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先锋段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239-6。法定代表人张忠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长贵,男,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龙通智,男,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杨丽与被告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长贵与龙通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诉称,1991年1月,被告招聘原告从事化工工作。后由于被告公司生产不正常,原告下岗。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从199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确认杨丽与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从199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声望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