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金虎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80号罪犯陈金虎,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5227.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7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金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金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