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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64_297e598f468007a6014684800ac600d7_梁连胜诉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do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许**,女,汉族,1970年5月生,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四日书记员  宁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