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64_297e598f468007a6014684800ac600d7_梁连胜诉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do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许**,女,汉族,1970年5月生,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四日书记员 宁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