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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蜀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芹,胡美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蜀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朱芹。委托代理人王元德。被告胡美华。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句蜀民初字第00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美华银行存款5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50-1号句容市下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关于原告王义成、唐为华与被告南京润泰市场康盛家具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句蜀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南京润泰市场康盛家具经营部所有的苏A4D9**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的查封。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