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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好、赵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好,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XX好,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森,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海事所职工,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森应偿还申请人XX好借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森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森的银行存款8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