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092号罪犯陈诚,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改造。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2011)巢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陈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