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提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罗玉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燕,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提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罗玉燕,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1277177-3。法定代表人肖树新,主任。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梅执备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罗玉燕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执行一案,由于该案属群体性纠纷,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怀荣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林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