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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与陈昌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陈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昌华,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艳掌村2组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凯胜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昌华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