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林纯宠与孙吕共、尤莲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纯宠,孙吕共,尤莲莲,马世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保字第00030号原告:林纯宠。被申请人:孙吕共。被申请人:尤莲莲。被申请人:马世界。申请人林纯宠为与被申请人孙吕共、尤莲莲、马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吕共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东城路586号房屋和登记在被申请人马世界名下的浙C76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吕共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东城路586号房屋一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二、对被申请人马世界名下的浙C76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本次查封期限为自车辆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