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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舒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1478号罪犯舒友,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杨铁军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