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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崔某,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钟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籍湖北省宣恩县村,现下落不明。原告崔某与被告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24日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我家,感情一般。2009年我们发生一点矛盾,被告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告至今未回,已有四年有余,我多处查找,没有被告任何音信。现我们已分居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没有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争议。被告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被告婚姻发展状况及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婚后是否生育子女;原被告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个人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深州市王家井镇马兰井村村委会出具的经深州市王家井派出所查证属实并盖章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4日结婚,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的事实;4、深州市王家井镇马兰井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原籍情况;5、证人高某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0年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在马兰井村居住,于2009年因与原告闹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6、证人薛某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0年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在马兰井村居住,于2009年因与原告闹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7、证人马兰井村村委会秘书郝某当庭证言,证明其所写深州市王家井镇马兰井村村委会出具的经深州市王家井派出所查证属实并盖章的证明一份及马兰井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所写情况属实,并证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8、证人高某当庭证言,证明其所写书面证明属实,并证明被告原籍是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野溪村,其自2000年与原告结婚后在马兰井村与原告共同生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因与原告闹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四年有余。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原告处没有其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9、证人薛某当庭证言,证明其所写书面证明属实,并证明被告原籍是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野溪村,其自2000年与原告结婚后在马兰井村与原告共同生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因与原告闹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四年有余。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原告处没有其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1-2号书面证材分别系国家公安机关及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依法予以确认。3号书面证材,系村委会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与证人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原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4-6号书面证材,与证人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原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7-9号证人当庭证言,真实反映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有无子女情况、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证言与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原告无异议,对该三证人当庭证言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4日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感情一般。2009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四年有余。原告处没有被告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依据。原被告发生矛盾,致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已有四年多时间。原被告分居已四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田彦申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