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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宁河县董庄乡大薄前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宁河县董庄乡大薄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刘伟,支行行长。被告宁河县董庄乡大薄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县董庄乡大薄前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宁河县董庄乡大薄前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