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吕良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良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220号罪犯吕良刚,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良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所得赃款18万元(尚欠1749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良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吕良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良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