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应辉与何雪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大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辉,何雪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大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应辉,男,生于1972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委托代理人覃方辉(特别授权),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雪均,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大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辉诉被告何雪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大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辉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辉撤回对何雪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大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张应辉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郑 超人民陪审员 李文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