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荣锁与高文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锁,高文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高荣锁。委托代理人田国明,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志。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锁与被告高文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