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沈福中与献县聚贤玛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中,献县聚贤玛钢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沈福中,男,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聚贤玛钢厂。本院在审理沈福中诉献县聚贤玛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中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