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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沈福中与献县聚贤玛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中,献县聚贤玛钢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沈福中,男,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聚贤玛钢厂。本院在审理沈福中诉献县聚贤玛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中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