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金贵,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男,52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改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