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刑减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罪犯于进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进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106号罪犯于进博,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丰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进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日、2012年11月28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5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于进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于进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7月、11月,2013年3月、9月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于进博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进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进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三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鸿翔审判员 窦 双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