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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建兵,甘林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建兵,甘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双江镇望江大道9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642-6。法定代表人李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方建兵,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甘林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催告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3)35130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黄海龙审判员 高国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