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奇诉被告陈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奇,陈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陈文奇,男,1986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成兵,男,1987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奇与被告陈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奇于2014年0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陈文奇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李宋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