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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奇诉被告陈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奇,陈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陈文奇,男,1986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成兵,男,1987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奇与被告陈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奇于2014年0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陈文奇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李宋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