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欧阳维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维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2号罪犯欧阳维秋,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维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欧阳维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维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5次;已缴纳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维秋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维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陈 智 扬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永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