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严文进抢劫罪,严文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006号罪犯严文进,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黄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文进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2个月,现刑期变更至2014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嘉琛,黄石监狱管教民警孟峰,以及罪犯严文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严文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监狱3次表扬和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文进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3次表扬和1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文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减刑时应适用1997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文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