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陶文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