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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庞翠霞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虞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童建设被执行人:庞翠霞本院已立案受理童建设申请执行你庞翠霞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们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3)虞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粮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