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胡子义减刑假释裁定书_44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子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850号罪犯胡子义,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子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2013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连续)。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子义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子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