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穆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少民初字第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穆某甲,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穆某甲离婚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穆某甲经父母包办,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穆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并有赌博等不良行为,为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自2012年7月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解除精神痛苦,我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并考虑到孩子我撤回了起诉。然而被告穆某甲却不予珍惜,没有任何和好的诚意,这种夫妻关系再维持下去已无意义,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穆某甲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穆某甲抚养。针对上述诉求,原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书、身份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少民初字1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被告穆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1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穆某甲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穆某乙。自2012年7月始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婚生男孩一直由被告穆某甲及其父母抚养。2013年1月14日,原告马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穆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调解,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撤回起诉。现原告马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结婚证书,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实原、被告及婚生男孩年龄及身份的事实;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少民初字19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马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真实可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夫妻间即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培养夫妻感情,营造和睦、健康的家庭生活关系。对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亦应正确对待,不应扩大纠纷以至于影响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生活。原告马某某一再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被告穆某甲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足以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马某某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婚生孩子生活习惯的稳定性,且被告穆某甲父母表示愿意继续帮助抚养、照顾该孩子,故应由被告穆某甲抚养为宜,原告马某某理应负担孩子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穆某甲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男孩穆某乙(2012年6月15日出生)由被告穆某甲抚养,原告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孩子成年止;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树莲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已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