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谢某某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谢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郑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母亲),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某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林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