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相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杨秀英。委托代理人刘艳。被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