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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许亚萍与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许亚萍,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亚萍与被执行人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3)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亚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3)23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4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许亚萍与被执行人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就裁决书确定的补缴2004年2月至2008年5月以及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了缴费基数、办理时限、双方义务等具体事项。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29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补缴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