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玉林乡。委托代理人:张爱民,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玉林乡。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唐某某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29日在三台县断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2月生育女孩唐某,2006年10月生育男孩唐甲。2009年修建砖混结构平房3间,欠我父母5000元,欠玉林信用社贷款2000元。2011年1月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我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被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我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偿还。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29日双方在三台县断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2月生育长女唐某(现随张某某生活),2006年10月生育次子唐甲(现随唐某某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修建砖混结构平房3间,先后在原告张某某父母处借款5000元,在三台县玉林信用社贷款2000元。自2011年1月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本院以(2013)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无改善,张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唐某由张某某抚养,男孩唐甲由唐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户籍证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玉林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3)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女儿唐某的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11年1月以来,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双方感情仍无改善,原告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唐某已满10周岁以上,并随张某某生活多年,经征求本人的意见,由张某某抚养为宜,婚生男孩唐甲现随唐某某生活多年,由唐某某抚养为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砖混结构平房3间。在庭中,原告张某某明确表示,应分割财产部份折抵唐甲的抚养费后,该财产归唐某某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原告张某某父母处借款5000元可由张某某偿还,在三台县玉林信用社贷款2000元可由唐某某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唐某(生于2001年2月11日)由张某某抚养,男孩唐甲(生于2006年10月26日)由唐某某抚养。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砖混结构平房3间,张某某应分割1间半折抵唐甲抚养费后归唐某某所有。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张某某父母处借款5000元由张某某偿还,在三台县玉林信用社贷款2000元由唐某某偿还。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