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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正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豪,王明胜,朱凤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豪。被执行人王明胜。被执行人朱凤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明胜、朱凤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3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明胜、朱凤叶银行存款各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