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与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凯乐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杭州凯乐丰贸易有限公司,马彩英,童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负责人:宫秋湖。原审被告:杭州凯乐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莎。原审被告:马彩英。原审被告:童建新。上诉人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原审被告杭州凯乐丰贸易有限公司、童建新、马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问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袁正茂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