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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何开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开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962号罪犯何开润,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罪犯何开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其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撤销其缓刑部分,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开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开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开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开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