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224号原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密芹,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法院审理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密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管制二年。原审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找组织反映问题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12年7月16日上午,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从而使被告人李密芹女儿王燕萍的死亡一事尽快处理(经法医鉴定,王燕萍系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刑事立案),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郸市委门口,扯起白色条幅,由几人戴白色孝条、孝帽,手捧死者王燕萍照片,在市委门口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堵塞交通,进出市委的人员、车辆受阻,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2012年7月16日早7时许,太平村有三四十个人在邯郸市委门口上访。其和该村干部闫喜春往邯郸市委走。见有三四十人在邯郸市委门口堵着,王某甲和她的几个姐妹都穿着孝衣,还拿着死者的照片。有的拿着一些标语,吵吵嚷嚷,现场很混乱。市委门口聚集了很多人,交通也一度堵塞,他们在那里大概闹了两个多小时。2、证人闫某甲,2012年7月16日早晨,其和村支部书记张某乙开车去邯郸市委,到那儿以后,对李密芹及其家人做劝说工作,不要在市委门口妨碍工作。李密芹、李某甲就指使头上戴孝,手里捧着死者照片的几个女孩跪到市委门口,还有几个人站在大门口,还有人在市委大门西侧站着吵闹,将便道堵塞,行人不能正常行走,造成群众围观,影响交通。乡领导和他们反复交涉,他们都置之不理,最后在市领导的劝说下,李密芹他们四人才带着上访闹事的人移到了市委大门西边。3、证人陈某甲,2012年7月16日早晨7点50分左右,接到磁县县委通知,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已经把邯郸市委的大门堵了。8点30分左右到现场,看到王某甲等人头戴孝帽,身穿孝衣,抱着死者的照片,打着白条幅堵在市委门口,市委门岗的工作人员劝说他们,他们不走。李密芹说:“不给个说法哪儿也不去,就在这儿闹。”李某甲起哄,让王某甲等几个带孝帽、穿孝衫抱死者照片的人跪在市委门口,堵住车辆不让通行。还多次拦住过往行人哭闹,阻碍了正常的通行秩序,还对磁县县委和辛庄营乡政府劝说人员辱骂、推搡,还想动手打他们。4、证人路某甲,2012年7月16日上午9时左右,见市委门口有三、四十人,有几个女的穿孝衣,扯白布横幅,边哭边喊,还举着死者的照片堵在邯郸市委大门口,到上午11点左右,他们才开始陆续让车辆和工作人员进出。5、证人杨某甲,8点30分到的现场,见死者王燕萍的几个妹妹抱着王燕萍的照片、戴着孝帽,穿着孝衣和其他40多人堵在市委大门口,李某甲开始起哄,让王燕萍的几个妹妹跪在市委门口,堵住大门口不让任何车辆通行,辱骂工作人员,李某甲对他们推推搡搡,还想动手打人,还拦住过往行人哭闹。上午11点多,市委的人出来,他们才停止闹事。6、证人张某丙,2012年7月16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乡干部路某乙赶到邯郸市委门口,见太平村的李密芹、王某甲、王现臣、李某甲等三、四十人堵在市委大门口,王某甲和好几个女的戴着孝,举着死者的照片,又喊又哭,完全把市委门口堵住了,行人和车辆不能进出,门口堵了十几辆要进市委的车,李某甲喊都跪那儿,几个戴着孝的人就跪在市委门口,跪了大约二十几分钟,他们一直堵门到上午11点左右才陆续疏散。7、证人崔某甲,在邯郸市委门口,见王现臣、李密芹、李某甲、王某甲等四十多人围堵在市委门口,王某甲和他们三四个姐妹头戴孝帽、身穿孝衫,抱着死者王燕萍的照片又哭又闹,堵着市委上班的车,不能进出,到10点多的时候,李某甲让王某甲三四个姐妹跪在市委大门口。直到11点多,市委出来一个人给他们说了几句话,他们才陆续离开。8、证人张某戊、李某乙,2012年7月16日8点左右,其看到市委门口外围堵40多人,其中还有几个戴孝帽子的女孩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跪在大门口,旁边还站着一排人,还有一些人在便道上拦截过往行人,市委大门口非常混乱,造成交通堵塞,群众车辆拥堵,进出市委的车辆不能通行。9、证人杨某丙、温某某、刘某甲,2012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钟,他们到现场后,看到有三、四十人已经围堵了邯郸市委的大门,有几个女的头上戴着孝帽,有两三个人拿着写有标语的白布条,还有三四个女的跪在市委门口,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他们三、四十人在市委门口乱起哄,现场非常混乱。场面很混乱,还拦住路人诉说情况,进出市委的交通一度堵塞。11、证人王某乙,2012年7月16日上午,王现臣和他妻子李密芹,还有他女儿、李某甲组织们村有二三十人到市委门口下车,有人头戴着孝,王现臣身体不舒服,其陪他到市委一个接待室待了有二个多小时,听见外边有人喊冤,见马路上围了不少人,市委车辆不能正常出入。12、证人王某丁,2012年7月15日,王现臣到家说,让其和他家人一起去邯郸市委告状。第二天早晨,其和其他三、四十人到了邯郸市委。李密芹的女儿都戴着孝,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围堵市委门口,围观很多人,市委进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李密芹的女儿用竹竿扯着白布条,后来好几个女儿跪在门口。13、证人李某丁,其8点多到邯郸市委门口,大约有四十来个人。王现臣、李密芹、李某甲拦住过往行人喊冤,导致使市委门前交通堵塞。14、证人王某己,其8点左右到邯郸市委,李密芹家人及村里大约有40来个人。王燕萍的妹妹头上戴着孝,手里都捧着王燕萍的照片跪在地上,她们几个有人拉着白布条,拦住过往行人喊王燕萍死的冤,致使市委门前过往车辆堵塞,进出市委的车辆不能进出。15、证人段某甲,上午8点多到邯郸市委门口。李密芹的四个女儿头上戴着孝,手里都捧着死者王燕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门前,李密芹的女儿还拉开白布条,还拦住过往行人和围观的人喊冤,当时很乱,造成市委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16、证人王某辛,大约7点左右到市委门口。死者王燕萍的家属就围堵在市委大门口,李某甲叫李密芹的女儿跪在市委大门口,她们都戴着孝,拿着死者的照片,并且大吵大闹,围观很多人,李密芹的大女儿拉着白布条,进出车辆无法正常进出。17、证人张某己,在邯郸市委门口,李密芹的女儿头戴孝,手里都拿着死者王燕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门口,李某甲在市委门口大喊大叫,拦住过往行人喊冤18、证人仁某甲,2012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钟,其在邯郸市委信访接待室,见有三四十人,有头戴白孝,有人捧着一女子的照片,还有人拉着白色条幅,有人跪在市委大门口,有哭的有吵的,现场比较混乱,围观群众很多,当时市委的车辆也不能正常出行。19、张某辛证,2012年7月16日上午,在邯郸市委接访室上班时,看见有三、四十人在市委大门口,有的捧着一女的照片,有一些人头戴白孝,还有人拉着白色条幅,还有人跪在市委门口,大吵大闹,当时围观了不少群众,市委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市委的领导出面劝阻,才知道是他们家里死了人。20、证人武某某、张某壬,2012年7月16日早晨8点钟,看到陆续有三、四十人到市委门前,有几个妇女戴着白孝,有一个女的抱着一个死者的照片,还有几个人扯着一个白条幅。堵着市委的大门,车辆不能进出,他们在那又哭又闹,后来还有人喊让抱照片的人和那几个戴孝的妇女跪在市委门前堵着大门,有过路的行人也围着看,还有几个人对围观的群众喊打死人了,没人管。造成人行道也堵了,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场面很乱上列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二、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密芹因不满公安机关对王燕萍的死因认定,而纠集其5名亲属欲到北京非法上访,当晚11时许,王某甲的舅舅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面包车将王某甲、李密芹、王现文、王某壬、王银堂、张某庚六人送到邯郸火车站,王某甲和李密芹给其非法上访人员购买火车票,在火车上与在北京打工的亲戚段美义、段丰梅联系到北京西站碰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李密芹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拦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癸,2012年10月27日晚上,李密芹夫妇让其和他们去北京上访。29日李密芹让其给在北京的段美义打电话,到北京上访时让他也去。李某甲开着面包车把他们送到邯郸火车站。到北京西客站后,早晨7点钟,段美义和他们见了面。2、证人段某丙,其和李密芹是亲家,其在北京打工。2012年10月29日早晨6点多钟,王银堂给其打电话说到北京西站了,当时,因其不知道路,其女儿段丰梅和他一起到北京西站和他们见了面,李密芹对他们二人说,她女儿死在婆家,他们来北京准备到公安部、中南海告状,让他们二人一起去。他们先到公安部送的材料,后李密芹提出去中南海告状,10月29日上午11点多走到天安门广场就被警察检查拦住了。3、证人段某丁,2012年10月29日早上7点多钟,其和其父亲到北京西客站接到王某甲和她母亲等六、七个人。王某甲说去中南海上访,不知道路,随后其就给其同事打电话问中南海怎样走,到天安门附近保安人员检查王某甲母亲的包时,就被拦住了。4、证人王某辛,2012年10月28日晚上,李密芹的弟弟开面包车把其和李密芹、王某甲夫妇、王银堂、王现文六个人送到邯郸火车站,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上访原因是李密芹的女儿王燕萍前一段时间死了,她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5、证人王某1,李某甲开面包车把他们六个人送到邯郸火车站,打算去中南海上访,走到天安门广场被警察拦住了。上列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密芹因对磁县公安局关于王燕萍的死亡鉴定结果不服,未走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是聚众到邯郸市委滋事,扰乱邯郸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积极参与,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三被告人第二起犯罪事实,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能够认罪,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判处缓刑。根据三被告人之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被告人李密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管制二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12年7月16日上午,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从而使被告人李密芹女儿王燕萍的死亡一事尽快处理(经法医鉴定,王燕萍系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刑事立案),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郸市委门口,扯起白色条幅,由几人戴白色孝条、孝帽,手捧死者王燕萍照片,在市委门口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堵塞交通,进出市委的人员、车辆受阻,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乙、闫某乙、陈某乙、路某乙、杨某乙、张某丁、崔某乙、张某戊、李某丙、杨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王某丙、王某戊、李某戊、王某庚、段某乙、王某壬、张某庚、仁某乙、张某辛、武某某、张某癸的证言所证实。上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找组织反映问题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理由,经查,其找组织反映问题,不按照正常的途经进行,其积极参与到市委门口滋事,采取扯白色条幅,指使他人戴白色孝条、孝帽,手捧死者照片,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的方式,造成群众围观,堵塞交通,造成进出市委的人员、车辆受阻,扰乱邯郸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实,足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李某甲未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是聚众到邯郸市委滋事,扰乱邯郸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诉,维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关于李某甲的判决部分。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密芹、王某甲撤回上诉;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关于对李密芹、王某甲的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果芳审判员 夏魁利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