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左维兴诉席仕勇、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维兴,席仕勇,况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左维兴,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仕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1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况小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原告左维兴诉被告席仕勇、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维兴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左维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