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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左维兴诉席仕勇、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维兴,席仕勇,况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左维兴,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仕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1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况小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原告左维兴诉被告席仕勇、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维兴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左维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