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相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秋燕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燕,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商初字第133号原告王秋燕。委托代理人刘艳,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