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鼎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受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刑)雇佣,协助陈某某开设在本市山前街道平和路24号房屋一楼内的游戏机店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为具有押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上分、收银等事务,获得报酬人民币2000元。该游戏机店内共有一台可供六人同时操作的大��“金鳖银鳖”、六台“街霸风云”、二台“万事如意”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活动。2011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当场查获上述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200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义乌火车站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经社区审前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罗某某证言,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同案犯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收银、上分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丽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裕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