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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林文谦与李丹凤、杨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谦,李丹凤,杨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39号原告林文谦,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丹凤,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忠文,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文谦与被告李丹凤、杨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谦撤回对被告李丹凤、杨忠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文谦负担。审判员  林金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