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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靖江市宇兴合金机械制造厂与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靖江市宇兴合金机械制造厂,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9462-0,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董事长。原告靖江市宇兴合金机械制造厂,组织机构代码73442119-7,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负责人曹明刚,厂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缪文胜。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0902-6,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靖江市宇兴合金机械制造厂与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性质应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被告技术要求为被告提供产品,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法律构成特征,应为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原告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鞠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