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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胡旭尽与黄丽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尽,黄丽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民初字第19号原告:胡旭尽。被告:黄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尽与被告黄丽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尽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旭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烨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