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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陆林与陶永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林,陶永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陆林。被告陶永广。原告陆林诉被告陶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成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永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林诉称:2010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直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陶永广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林和被告陶永广系多年朋友。2010年6月23日,被告陶永广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未注明还款期限和有无利率,该借款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陶永广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陆林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原被告因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还,由此引发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陶永广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永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林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陶永广负担(原告费用已预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