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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联众粉煤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锦乡圌山A006幢第一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朱新伟,经理。被告南京联众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东路263号-102。法定代表人孔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联众粉煤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于庭前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经查,上述邮件已经投递并签收。庭审时,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无人出庭。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镇江伟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 良 来自: